(2017)内0722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辛再山与张紫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再山,张紫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538号原告:辛再山,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紫洞,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辛再山与被告张紫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再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辛再山负担。审判员 冯相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海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