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岳永建与仙居固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永建,仙居固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1391号原告:岳永建,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王乃林,仙居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仙居固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仙居县福应街道新区一期2号地块。法定代表人:王石平,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永建诉被告仙居固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永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永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永建撤诉。案件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岳永建负担。审 判 长 崔 明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人民陪审员 赵超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余佳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