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孟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孟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7刑初498号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孟君,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太康县。2017年2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孟君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光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孟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周孟君伙同赵明辉(另案处理)以借贷的名义,使用伪造的房产证、结婚证等相关材料抵押担保,骗取太康县翼龙网络科技咨询有限公司44700元人民币,款项被二人分赃。所举证据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合同、房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周孟君的供述和辩解、情况说明等。据此,认定被���人周孟君之行为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系漏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孟君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后悔了,错了。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周孟君伙同赵明辉(另案处理)以借贷的名义,使用伪造的房产证、结婚证等相关材料抵押担保,骗取太康县翼龙网络科技咨询有限公司44700元人民币,款项被二人分赃。另查明,被告人周孟君于2016年8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合同、房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周孟君的供述和辩解、情况说明等证据加以印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孟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孟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当庭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周孟君退赔被害人太康县翼龙网络科技咨询有限公司44700元人民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李效华人民陪审员 李祥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永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