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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2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舒城美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美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756号申请人:舒城美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姜湾村。法定代表人:戴李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林,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二路。法定代表人:俞莉,总经理。申请人舒城美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舒城美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00××20号、00××68号、00××71号、00××67号、00××75号、00××74号、00××73号、00××72号、00××79号、00××80号、00××81号、00××77号、00××78号、00××66号、00××46号、00××28号、00××27号、00××26号、00××06号、00××19号、00××92号、00××91号、00××90号、00××29号、00××82号、00××76号房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舒城美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00××20号、00××68号、00××71号、00××67号、00××75号、00××74号、00××73号、00××72号、00××79号、00××80号、00××81号、00××77号、00××78号、00××66号、00××46号、00××28号、00××27号、00××26号、00××06号、00××19号、00××92号、00××91号、00××90号、00××29号、00××82号、00××76号房屋产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谈    斌人民陪审员 孙    仲人民陪审员 张  业  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储莉莉(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