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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闵建华、顾慧娟与周伟民、刘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建华,顾慧娟,周伟民,刘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民初1296号原告:闵建华,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原告:顾慧娟,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渊,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伟民,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被告:刘颖,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原告闵建华、顾慧娟诉被告周伟民、刘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可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被告周伟民、刘颖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告周伟民、刘颖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志清、代理审判员闫可可与人民陪审员单江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闵建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伟民、刘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闵建华、顾慧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8日,因投资周转需要,被告周伟民向两原告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利率为0.016元/月,向其舅舅即原告顾慧娟的父亲顾金海借款12万元整,口头约定利息利率为0.01元/月,上述借款均口头约定为短期拆借,随借随还,当日,原告闵建华将该112万元转账给被告周伟民,2016年2月21日,两被告委托他人卖房偿还包括原告在内的债权人借款,现该房已出售,原告未获得还款,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周伟民、刘颖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8日,被告周伟民向原告闵建华、顾慧娟出具两份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闵建华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另一份借条载明:今借顾慧娟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周伟民在两份借条的借款人处均签名署期,同日,原告闵建华转账112万元给被告周伟民。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原告闵建华与原告顾慧娟系夫妻关系,原告顾慧娟与被告周伟民系表兄妹关系,被告周伟民称做生意需要用钱向其表姐顾慧娟借钱,原告以其自有资金50万元和向其他亲戚朋友借的50万元共计100万元借给被告周伟民,被告周伟民分别向原告闵建华和原告顾慧娟出具两份50万元的借条,另外被告周伟民向案外人顾金海(系原告顾慧娟父亲,被告周伟民的舅舅)借款12万元,故由原告闵建华于2015年4月28日写借条当日一并转账112万给被告周伟民。另查明,原告闵建华与原告顾慧娟于1985年4月12日登记结婚;被告周伟民与被告刘颖于199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结婚证、婚姻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闵建华、顾慧娟以被告周伟民出具的借条及转款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经审查,借贷凭证形式完备、内容合法,被告亦未到庭就款项支付及归还情况提出异议并举证证实,应认定原告诉请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贷本金为100万元。原告按约提供借款后被告理应归还,因款项未还清,原告在催讨未果后,诉请要求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现主张以10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7年2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就被告刘颖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问题,本院认为,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无证据证实涉案债务系被告周伟民个人债务,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刘颖就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周伟民、刘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伟民、刘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闵建华、顾慧娟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4490元,由被告周伟民、刘颖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周伟民、刘颖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76。审审 判 长  胡志清代理审判员  闫可可人民陪审员  单江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佳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6页共6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