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3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胥留强申请执行陈振宇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留强,陈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3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胥留强,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陈振宇,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执行胥留强申请执行陈振宇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26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3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舒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