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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7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北京东龙鑫浩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福尔伊德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龙鑫浩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福尔伊德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17025号原告:北京东龙鑫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连道卫强校村118号(万丰基业)A座332室。法定代表人:李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春,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臻宁,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福尔伊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烧酒巷村230号。法定代表人:张慧渊,总经理。原告北京东龙鑫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龙商贸公司)与被告北京福尔伊德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伊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龙商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春、唐臻宁到庭参加诉讼,福尔伊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龙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尔伊德公司立即支付东龙商贸公司货款人民币231886元;、2、判令福尔伊德公司自2017年3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东龙商贸公司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福尔伊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至2016年期间,福尔伊德公司多次从东龙商贸公司处购买纺织品布艺产品,2017年3月3日,双方最终确认福尔伊德公司欠东龙商贸公司货款共计231886元,此后,东龙商贸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决。福尔伊德公司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间,东龙商贸公司向福尔伊德公司供应纺织布艺产品。2017年3月3日,福尔伊德公司向东龙商贸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截止于2017年3月3日福尔伊德公司欠东龙纺织品布艺货款231866元,大写(贰拾叁万壹仟捌佰捌拾陆元整)。上述事实有东龙商贸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福尔伊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东龙商贸公司向福尔伊德公司供货,双方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东龙商贸公司向福尔伊德公司供货后,福尔伊德公司理应给付货款。现拖欠未付,应承担继续履行之责。故对于东龙商贸公司要求福尔伊德公司给付货款231866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福尔伊德家具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东龙鑫浩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318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31886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4日起至货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9元,由被告北京福尔伊德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