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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黄洪武与北票市恒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洪武,北票市恒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042号原告:黄洪武,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皇姑区文储路404号。被告:北票市恒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北纺路。法定代表人:伊振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洪武与被告北票市恒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洪武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洪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黄洪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