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8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令海与杜宝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令海,杜宝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8484号原告:陈令海,男,1971年6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杜宝环,男,1953年6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原告陈令海与被告杜宝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陈令海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令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令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令海负担(原告陈令海已预交1923元,退还其1623元)。审 判 长 张 坤代理审判员 曹卫祥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子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