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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8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令海与杜宝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令海,杜宝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8484号原告:陈令海,男,1971年6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杜宝环,男,1953年6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原告陈令海与被告杜宝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陈令海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令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令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令海负担(原告陈令海已预交1923元,退还其1623元)。审 判 长  张 坤代理审判员  曹卫祥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子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