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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孙露露、海兴县小山乡孙良志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露露,海兴县小山乡孙良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海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4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孙露露,女,1993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海兴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海兴县小山乡孙良志村村民委员会,男,1942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海兴县小山乡孙良志村法定代表人:孙景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4民初75号,责令被执行人海兴县小山乡孙良志村村民委员会履行。但被执行人海兴县小山乡孙良志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海兴县小山乡孙良志村村民委员��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景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