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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侯勇与管先权、温馨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勇,管先权,温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29号申请人:侯勇,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管先权,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温馨,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被申请人管先权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侯勇与被申请人管先权、温馨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依申请人侯勇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7)陕0102民初48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管先权、温馨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管先权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管先权、温馨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