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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1436连云港恒宇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蒋定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恒宇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蒋定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436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恒宇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路13号。被执行人:蒋定泥,男,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7)苏0703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恒宇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03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