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8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8800陆训与苏计先、杨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训,苏计先,杨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8800号原告:陆训,男,汉族,1982年4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斌,江苏柏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竺凌,江苏柏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计先,男,汉族,1984年3月17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杨素梅,女,汉族,1987年6月13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陆训与被告苏计先、杨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斌、被告苏计先、被告杨素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计先、杨素梅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苏计先、杨素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7530元;3.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苏计先与被告杨素梅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26日,被告苏计先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用于家庭生活,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36%,逾期则愿意无条件支付本金总额20%的违约金,导致诉讼的,还应承担原告律师费在内的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苏计先、杨素梅未归还借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诸法院。被告苏计先辩称,我已经还款78200元,剩下的金额由法院依法判决。当时借款的时候让我签了一个房屋租赁协议,随后安排人员住在所谓的那套房屋里面,直到现在没有支付任何房租及水电费。被告杨素梅辩称,我对借款不知情,而且我们已经离婚,离婚时对房产进行了处置,房产归我所有。租房我不知情,我也没有同意。我不同意,对方是非法侵入我的住宅,我每次去都不开门,他们将锁也换掉了。我的房子被查封了,我请求解除查封,归还我房屋的使用权。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被告苏计先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被告苏计先因家庭生活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借款期间按月利率3%及支付利息,于每月15日支付,借款期限小于30天的,则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逾期归还利息或本金的,被告苏计先愿意无条件支付借款本金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因延迟归还给原告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如原告诉讼,诉讼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由被告苏计先承担。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苏计先分别支付20000元、50000元、50000元,合计12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苏计先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遂委托江苏柏庐律师事务所就本案争议诉诸本院,并为此支付了律师费7530元。另查明,被告苏计先与被告杨素梅于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月X日登记离婚。审理中,经询问,原告解释称,原告当时在现代广场X座XXXX室经营星融金服,被告苏计先通过业务员向原告借款,原告了解到被告苏计先正在通过中介公司将自有房产出售给案外人杨吉,能收到一笔购房款,应该有还款能力,同时被告苏计先为证实还款实力,还向原告提交了与被告杨素梅的结婚证复印件,原告因此遂同意以自有资金出借被告苏计先借款120000元;款项出借至今,被告苏计先未归还借款,原告也不认识案外人杨玉山。被告苏计先抗辩称,其已经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还款给案外人杨玉山78200元,但经询问,被告苏计先未能就其抗辩进行举证,亦未就原告授权案外人杨玉山收款进行举证。被告苏计先、杨素梅抗辩称原告占用其房屋,但未进行举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借条、电子回单、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律师费发票、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持有被告苏计先出具的借条,并能提供转账支付凭证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陆训出借被告苏计先借款12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至今,被告苏计先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苏计先归还120000元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原告主张被告苏计先支付律师费损失7530元,因有借条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苏计先抗辩称已经通过案外人杨玉山归还了借款78200元,但未就还款情况及原告授权案外人杨玉山收款进行举证,故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苏计先若有相应权利受损,可依法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原告主张被告杨素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根据被告杨素梅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本案借款发生时,两被告已经离婚,故本案借款并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对被告杨素梅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抗辩称原告占用其房屋,但未进行举证,亦未就占用房屋与本案的关联性进行举证,故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计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训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苏计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训律师费损失7530元。三、驳回原告陆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545元,由被告苏计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赵雅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海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