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044号原告:杨某,女,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被告:张某,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忠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韵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