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崔永动与任得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动,任得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民初1247号原告:崔永动,男,195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任得东,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原告崔永动与被告任得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永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得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永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购房款4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任得东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两间两层平房一幢,被告当时向支付原告购房款105000元,下欠购房款1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刘林召提供担保,被告承诺一年内还清下欠购房款。此后被告分三次向原告支付了60000元,下欠4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2015年2月24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任得东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2月24日,原告崔永动与被告任得东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两间两层平房一幢,被告当时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05000元,下欠购房款1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房子下余款100000元整。欠款人任得东,担保人刘林召,2015年2月24日”。此后被告分三次向原告支付了60000元,下欠40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任得东购买原告崔永动的房屋,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得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欠原告崔永动购房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任得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文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