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魏尚前、昌信实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尚前,昌信实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魏尚前,男,1944年3月30日出生,回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昌信实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台港澳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地:武汉市武昌区联盟路3号楼。法定代表人:徐信俊,该公司董事长(已故)。负责人:徐邱甘妹,该公司投资人,系徐信俊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9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昌信实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昌信实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魏尚前拖欠工资149800元,通信交通、文印费为48000元;二、支付申请执行人魏尚前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000元;三、支付申请执行人魏尚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276元(以借款1498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25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以上款项共计229076元。但被执行人昌信实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昌信实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907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