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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谢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7月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2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诉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孟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7日10时左右,被告人谢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位伯工业区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温家村路段时,与前方遇情况靠边停车的孟某1的冀A×××××小型轿车左侧反光镜挂靠,致使谢某驾驶的摩托车倒地后摔倒在由东向西停在路上的姜某的冀A×××××柴油三轮汽车前轮下,造成车辆轻微受损,谢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测:谢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348.09mg/100ml。辛集市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谢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7日10时左右,被告人谢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位伯工业区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温家村路段时,与前方遇情况靠边停车的孟某1的冀A×××××小型轿车左侧反光镜挂靠,致使谢某驾驶的摩托车倒地后摔倒在由东向西停在路上的姜某的冀A×××××柴油三轮汽车前轮下,造成车辆轻微受损,谢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测:谢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348.09mg/100ml。经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谢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谢某的诊断证明、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辛公交认字[2017]第171508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证人孟某1、姜某、韩某的证言,被告人谢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道路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图,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辛司鉴中心[2017]酒检字第222号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的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到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谢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的血液酒精浓度达到200mg/100ml以上,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被告人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秦 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冬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