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先伟、冯飞、王小敏、曹又林、刘永胜、刘伟、刘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先伟,冯飞,王小敏,曹有林,刘永胜,刘东,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87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远志,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先伟,男,195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冯飞,女,195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小敏,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曹有林,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永胜,男,198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东,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伟,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322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先伟、冯飞、王小敏、曹又林、刘永胜、刘东、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及申请执行费59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冯飞10万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先伟5.5万元。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