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1行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马慈芳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1行初406号起诉人马慈芳,女,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诉讼委托代理人赵子雄,男,1958年8月30日,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本院收到起诉人马慈芳的行政起诉状及诉讼材料。起诉人称,其系原卢湾区115街坊(西块二期)的居民,2016年1月22日,甲方瑞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上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上海市黄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签订了《上海市黄浦区(原卢湾区)115街坊(西块二期)房屋征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115西块二期新里房屋征收费用承担、支付时间等内容,但起诉人认为该《补充协议》违法,侵犯了其利益,故要求法院判决《补充协议》违法。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提起的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由于《补充协议》系瑞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黄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签订,而起诉人并非补充协议签约主体,起诉人与其所诉的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故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马慈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蒲代文审 判 员  蔡妙妙人民陪审员  董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洁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