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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小霞、陈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霞,陈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小霞,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陈广,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申请执行人陈小霞与被执行人陈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广支付29.604198万元。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尚余29.604198万元未执行到位。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查,被执行人陈广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