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186-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一点网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北京一点网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86-195号原告: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工路。法定代表人:周志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倢灵,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叶欢,该司员工。被告:北京一点网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法定代表人:李亚。被告: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法定代表人:李亚。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一点网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共十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该十案起诉。该十案受理费合计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万 方审判员 廖 俭审判员 邓昭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员曾展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