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5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杨颖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杨颖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5113号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清东路4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304671786P。负责人:朱静。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慧坚,该公司员工。被告:杨颖欣,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诉被告杨颖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颖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耿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小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