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开松、杨记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开松,杨记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3099号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光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与,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肖宗训,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开松,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杨记彬,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开松、杨记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尔然代理审判员 周 翰人民陪审员 毛海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缪丽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