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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督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629民督12号申请人:高某某。被申请人:赵某某。申请人高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高某某称,被申请人赵某某于2015年2月份向申请人高某某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于当天向申请人高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两个月内偿还。到期后,被申请人赵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据不偿还借款。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高某某借款本金30000及利息17600。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赵某某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润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