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平强与唐玉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强,唐玉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35号原告:黄平强,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被告:唐玉平,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瑶族,户籍地湖南省双排县,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黄平强诉被告唐玉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黄平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平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平强负担。审 判 长 潘长文审 判 员 唐建平人民陪审员 段福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霞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