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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行审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017)湘0482行审88号常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嵩宜社区李家组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宁市国土资源局,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嵩宜社区李家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C}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湘0482行审88号申请执行人:常宁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常宁市群英西路。法定代表人:刘荣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维,该局法制办主任。被执行人: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嵩宜社区李家组。负责人:李耀君,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常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常国土资[2016]A-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魏维与被执行人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嵩宜社区李家组组长李耀君均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查明,2008年9月8日,原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嵩塘村民委员会(现该村已与嵩宜社区合并)以建村部办公楼等名义以229888元的总价购买了被执行人(原系该村下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1796平方米,并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土地买卖《协议书》。2010年7月8日,该村民委员会及其负责人龙德荣等人向被执行人履行了229888元的付款义务。嗣后,被执行人将上述款项全部分给了本组组民。2016年5月,被执行人在本案中的违法行为因群众举报而被申请执行人予以行政处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其集体所有的相关土地卖给原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嵩塘村民委员会建村部办公楼等,该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相关土地行政管理秩序,但该违法行为至本案案发时明显已超过2年行政追究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常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常国土资[2016]A-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鸿飞审判员  贺传衡审判员  吴云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贺旻打印责任人:贺旻校对责任人:贺传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