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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字第4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宽祥与赵夏君、滕俊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宽祥,赵夏君,滕俊峰,西安馨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字第4709号原告:吴宽祥,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夏君,女,1986年4月8日出生,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俊峰,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被告:滕俊峰,详情同上。第三人:西安馨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红庙坡十字金辉天鹅湾13号楼10106室。法定代表人:安卫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学森,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万国店店长,住西安市八府庄丰元小区3号楼2单元602室。原告吴宽祥诉被告赵夏君、滕俊峰,第三人西安馨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吴宽祥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8元,减半收取1479元,由原告吴宽祥负担。审判员  侯娟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