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字第4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宽祥与赵夏君、滕俊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宽祥,赵夏君,滕俊峰,西安馨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字第4709号原告:吴宽祥,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夏君,女,1986年4月8日出生,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俊峰,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被告:滕俊峰,详情同上。第三人:西安馨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红庙坡十字金辉天鹅湾13号楼10106室。法定代表人:安卫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学森,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万国店店长,住西安市八府庄丰元小区3号楼2单元602室。原告吴宽祥诉被告赵夏君、滕俊峰,第三人西安馨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吴宽祥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8元,减半收取1479元,由原告吴宽祥负担。审判员 侯娟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