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2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肖代洪与被告曾维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代洪,曾维磊,刘金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771号原告:肖代洪,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全辉,广汉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维磊,男,199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刘金芬,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镇亭江西路。负责人:吕先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传发,该公司员工。原告肖代洪与被告曾维磊、刘金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7月25日,原告肖代洪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维磊、刘金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代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代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51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宋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