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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任本菊与定远县公安局高塘派出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本菊,定远县公安局高塘派出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581号原告:任本菊,女,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定远县公安局高塘派出所,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高塘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本菊与被告定远县公安局高塘派出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本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本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本菊负担。审判员  刘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