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南靖益龙食品有限公司、邱水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南靖益龙食品有限公司,邱水路,吴美金,邱水英,庄庆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3民初1187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桂溪名都一、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69278450L。负责人:施敏生,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启润,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靖益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龙山镇下尾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3390766-5。法定代表人:邱水路,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邱水路,男,195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现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吴美金,女,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现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邱水英,女,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庄庆文,男,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以下简称“海峡银行漳州分行”)与被告南靖益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靖益龙公司”)、邱水路、吴美金、邱水英、庄庆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海峡银行漳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启润、被告南靖益龙公司、邱水路、邱水英、庄庆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美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海峡银行漳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启润、被告南靖益龙公司、邱水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美金、邱水英、庄庆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南靖益龙公司偿还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借款本金209.58975万元及利息16.46812万元(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5月4日止,此后实际发生利息应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还款之日);2.拍卖、变卖邱水英、庄庆文共有的坐落于南靖县××人民路××房产(房屋所有权证:龙山字0743号、土地使用权证:靖国用(2014)第00004号);拍卖、变卖邱水路、吴美金共有的坐落于南靖县××人民路××房产(房屋所有权证:靖房权证龙山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靖国用(2014)第00005号、靖国用(2014)第00006号);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对上述房产拍卖所得价款在293.5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邱水路、吴美金对南靖益龙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南靖益龙公司、邱水路、吴美金、邱水英、庄庆文偿还海峡银行漳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76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0日,南靖益龙公司与海峡银行漳州分行签订《额度授信合同》(合同编号为031001000020150027),合同约定: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同意向南靖益龙公司提供额度为人民币300万元的借款授信,授信期间为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10日;在授信期间和授信额度内,南靖益龙公司可以向海峡银行漳州分行申请使用相应额度,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审批同意后双方签订具体业务合同;若南靖益龙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本金或利息,则构成违约,海峡银行漳州分行有权停止发放未发放的借款,视为所有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南靖益龙公司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南靖益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本金(包括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的逾期罚息利率,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若南靖益龙公司未履行本合同,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海峡银行漳州分行为实现债权(含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解决方式为向海峡银行漳州分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仲裁)送达条款等。2015年12月10日,邱水路、吴美金、邱水英、庄庆文与海峡银行漳州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031001080220150027),约定: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务人为南靖益龙公司;为确保主合同债务人与海峡银行漳州分行所签订的主合同项下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债权的实现,邱水路、吴美金、邱水英、庄庆文愿意为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为下列所有合同:主合同债务人和海峡银行漳州分行于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10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和其他书面文件;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贰佰玖拾叁万伍仟元整;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本金、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含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邱水路、吴美金提供的抵押物为坐落于南靖县××人民路××房产(房屋所有权证:靖房权证龙山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靖国用(2014)第00005号、靖国用(2014)第00006号);邱水英、庄庆文提供的抵押物为坐落于南靖县××人民路××房产(房屋所有权证:龙山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靖国用(2014)第00004号);2015年12月14日,上述房产在南靖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海峡银行漳州分行为房屋他项权利人和抵押权人(漳房他证靖字第××号);诉讼(仲裁)送达条款等。2015年12月10日,邱水路向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出具《个人担保函》,自愿为南靖益龙公司(主债务人)与海峡银行漳州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主债务人的所有债务向海峡银行漳州分行提供保证担保,均确认:本担保函所担保的主合同为南靖益龙公司(主债务人)与海峡银行漳州分行于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10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务人的债务本金、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实现债权(含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吴美金作为邱水路的配偶于同日向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出具《担保人配偶承诺》:本人知悉上述担保人的担保行为并同意以本人与担保人的夫妻共有财产以及本人个人财产为上述债务向海峡银行漳州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诉讼(仲裁)送达条款等。2015年12月15日,南靖益龙公司与海峡银行漳州分行签订编号为031019000020150136《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合同》,约定:本合同是编号为031001000020150027的《额度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南靖益龙公司向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借款300万元整,借款用途为归还政府应急周转资金,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年利率为5.655%;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资金全部采取委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结息周期为1个月,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按结息周期付息。根据南靖益龙公司的委托支付申请,2015年12月17日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将300万元支付至南靖益龙公司指定账户,《借款借据》注明借款月利率为4.7125‰,借款日期为2015年12月17日,到期日期为2016年12月15日。借款到期后,南靖益龙公司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构成违约(利息仅支付至2016年12月5日,本息仅偿还984715.9元)。邱水路、吴美金、邱水英、庄庆文亦未履行担保职责。截止至2017年5月4日,南靖益龙公司尚欠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借款本金2095897.5元及利息164681.2元(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5月4日止)。南靖益龙公司、邱水路辩称,1、对海峡银行漳州分行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海峡银行漳州分行确实于2015年12月17日支付南靖益龙公司上述贷款。2、当时南靖益龙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政府出台中小企业风险贷款管理办法,也就是出现风险的话,南靖益龙公司负担40%、政府财政和担保中心负担30%、海峡银行漳州分行负担30%。3、南靖益龙公司2016年6月就停止经营了,邱水路自2015年身体状况不好,现在没有经济能力偿还这笔贷款。南靖县××人民路××房产可以抵押,但是要留点地方给邱水路、吴美金、邱水英、庄庆文居住。4、2015年12月15日,南靖益龙公司向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借款300万元,借款用途系归还政府应急周转资金,贷款途径是用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取得的,海峡银行漳州分行也从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池获得1000万元的担保金。按当时借款约定,若贷款出现风险,企业需承担40%风险,市财政局担保中心及提供贷款银行需承担各30%风险。现海峡银行漳州分行选择起诉程序,明显与当时约定背道而驰。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在2016年年底已经动员邱水路将址在漳州市芗城区和平里小区A区1幢401室出售,邱水路也将出售房款90多万元全部归还贷款,现南靖益龙公司因企业状况已经出现贷款风险,本案贷款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应穷尽当时约定的途径进行解决。邱水英、庄庆文辩称,其与南靖益龙公司、邱水路上述1-3点答辩意见一致。吴美金未作答辩。海峡银行漳州分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结婚证,欲证明南靖益龙公司的主体身份信息,邱水路、吴美金的主体信息及其夫妻关系,邱水英和庄庆文的主体信息及其夫妻关系。2、《额度授信合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合同》、委托支付申请书、福建海峡银行借款借据、借款凭证、支付系统业务凭证、贷款对账单、贷款情况表,欲证明南靖益龙公司向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借款的金额、期限、利息、罚息计算等;合同约定南靖益龙公司应承担的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借款到期后,南靖益龙公司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构成违约。3、《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房地产)、担保人信息表、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欲证明邱水路、吴美金、邱水英、庄庆文为南靖益龙公司向海峡银行漳州分行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事实。4、个人担保函,欲证明邱水路、吴美金向海峡银行漳州分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5、董事会/股东会/职代会决议,欲证明南靖益龙公司向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借款经该公司董事会同意的事实;6、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欲证明海峡银行漳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17600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南靖益龙公司、邱水路对海峡银行漳州分行提供的证据1、2、3、5、6无异议。对证据4无异议,但认为当时是因为南靖益龙公司周转不灵,政府通过担保中心找到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应按照当时约定的风险比例来共同承担。邱水英、庄庆文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南靖益龙公司、邱水路提供以下证据:漳政办[2013]218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农业企业“助保金”客户申请表、漳经贸中小[2014]152号《关于组织开展推荐中小企业参加市直、两区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的通知》,欲证明本案的贷款是助保金贷款。经庭审质证,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申请表提交的对象不是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其不清楚最后是否有通过审核,且助保金贷款业务以及风险补偿基金只是当地政府为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增强企业信用而设立,不具有代偿免责功能,不存在代企业偿还贷款的约定。邱水英、庄庆文、吴美金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吴美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海峡银行漳州分行提供的证据经当庭出示,南靖益龙公司、邱水路、邱水英、庄庆文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南靖益龙公司、邱水路提供的申请表及两份文件,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综上对证据的认定及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12月10日,南靖益龙公司作为甲方与海峡银行漳州分行作为乙方签订一份编号为031001000020150027《额度授信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授信额度为300万元,授信期间自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10日,逾期罚息利率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另外,该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第七条约定:“【授信额度的使用】(一)在授信期间内,甲方可以在不超过本合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各单项授信的额度范围内,向乙方申请使用相应额度,乙方审批同意后双方签订具体业务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授信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办理过程中,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甲方另行提供或追加其他担保。”第十五条约定:“【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五)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归还所欠乙方的所有款项……(十一)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乙方为实现债权(含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第二十条约定:“【借款利率】(一)流动资金借款利率将在《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合同》中记载。”第二十三条约定:“【借款偿还】(一)还款原则1、借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借款利息自借款发放之日起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2、结息方式结息周期由甲乙双方在《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合同》中约定,放款当日为起息日。……(2)以“月”为结息周期单位的,当月20日前(含20日)放款的,首个结息日为第一个结息周期届满日上一月的20日。当月20日后放款的,首个结息日为第一个结息周期末月的20日。此后结息周期从首个结息日次日开始计算,结息周期最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3、甲方的还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对于甲方偿还的款项,乙方按照‘期前所欠利息(含复利)—期前所欠本金—当期利息—当期本金’的顺序依次划收。甲方确认,乙方可以改变前述还款顺序。4、……甲方应于还本日和还息日18:00前在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的资金用于归还应还本息,否则造成逾期还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约定:“【违约责任】(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甲方违约……2、甲方未按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本金或利息。……(二)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行使下述一项或(和)几项权利:……4、无论借款本金是否到期,对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利息的,就其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利息自逾期之日(含当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以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7、行使担保权利……”2015年12月10日,海峡银行漳州分行为抵押权人(乙方)与邱水路、吴美金、邱水英、庄庆文为抵押人(甲方)签订一份编号为031001080220150027《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主合同债务人(指南靖益龙公司)与海峡银行漳州分行于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10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和其他书面文件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93.5万元整。该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第三条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一)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本金、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含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二)主合同项下任意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根据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时,若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履行的,乙方均可以就主合同债务人的其中一笔或多笔债务要求甲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第九条约定:“【抵押物的处分】……(三)主合同债务人的任意一笔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乙方可以处分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抵押担保范围的债务已经全部得以清偿,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甲方抵押担保范围的部分应归还甲方;如抵押担保范围的债务尚未全部得以清偿,则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后尚有剩余的部分,可用于提前偿还未到期债务或作为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继续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处分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所得价款作为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5、主合同债务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任一义务的。……(六)乙方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时,按下列先后顺序受偿:乙方实现债权(含担保权利)的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复利、利息、本金。甲方确认,乙方可以变更上述清偿顺序。”《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031001080220150027)提供的抵押物如下:邱水路、吴美金名下位于南靖县××人民路××房产【房产证号为靖房权证龙山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靖国用(2014)第00005号、靖国用(2014)第00006号】;邱水英、庄庆文名下位于南靖县××人民路××房产【房产证号为龙山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靖国用(2014)第00004号】。海峡银行漳州分行与邱水路、吴美金、邱水英、庄庆文于2015年12月14日在南靖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海峡银行漳州分行为房屋他项权人和抵押权人,证号为漳房他证靖字第××号。2015年12月10日,邱水路向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出具编号为031001050120150027《个人担保函》,确认:该担保函所担保的主合同为海峡银行漳州分行与主债务人(指南靖益龙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10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合同(含具有合同性质的其他文件);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务人的债务本金、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实现债权(含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如主合同项下主债务人有多笔债务或对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至主债务人最后一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当主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等担保方式),也无论担保物的状况如何,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均有权直接要求邱水路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日,吴美金以担保人(即邱水路)配偶身份向海峡银行漳州分行承诺:“本人知悉上述担保人的担保行为并同意以第二项财产为上述债务向贵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二、本人与担保人的夫妻共有财产以及本人个人财产……”2015年12月15日,海峡银行漳州分行与南靖益龙公司签订编号为031019000020150136《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300万元,借款用途为归还政府应急周转资金,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年利率为5.655%,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资金全部采取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还款方式:1、结息周期为1个月;2、双方约定采取第二种方式还款:(2)一次性还本,按结息周期付息:甲方按结息周期付息,并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归还本金和剩余利息。本合同是编号为031001000020150027的《额度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2015年12月16日,南靖益龙公司向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出具委托支付申请书,要求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将贷款金额300万元划入其指定收款人南靖县国有资产经营中心名下账户9080910010010903783664,用途为归还政府应急周转资金。2015年12月17日,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将贷款金额300万元转入南靖益龙公司指定的收款人南靖县国有资产经营中心账户。借款借据注明借款金额为300万元,借款日期为2015年12月17日,到期日期为2016年12月15日,月利率为4.7125‰,借款种类为短期抵押贷款,借款用途为归还政府应急周转资金。后南靖益龙公司未依约还本付息,截止2017年5月4日,尚欠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借款本金209.58975万元及利息16.46812万元。另查明,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委托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蓝启润担任本案代理人,并支付律师费17600元。本院认为,海峡银行漳州分行与南靖益龙公司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已依合同约定完成发放借款的义务,南靖益龙公司却未能依合同约定期限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即归还尚欠借款本金及合同约定的利息。故海峡银行漳州分行要求南靖益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9.58975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计付利息(含复利、罚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海峡银行漳州分行要求南靖益龙公司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76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邱水路自愿为南靖益龙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向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出具《个人担保函》,该《个人担保函》系邱水路的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明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吴美金以邱水路配偶的身份在邱水路出具的《个人担保函》上签名,同意以夫妻共有财产及本人个人财产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海峡银行漳州分行主张邱水路与吴美金对南靖益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予支持。邱水路、吴美金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南靖益龙公司进行追偿。海峡银行漳州分行与邱水路、吴美金、邱水英、庄庆文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邱水路、吴美金、邱水英、庄庆文自愿以其各自名下房产为上述借款在最高债权额293.5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基础上达成,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依法完成了法定抵押登记手续,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若南靖益龙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海峡银行漳州分行作为抵押权人主张对邱水路、吴美金、邱水英、庄庆文提供的上述抵押物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293.5万元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邱水路、吴美金、邱水英、庄庆文在抵押权人海峡银行漳州分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南靖益龙公司进行追偿。南靖益龙公司、邱水路、邱水英、庄庆文辩解本案贷款系“助保金贷款”,南靖益龙公司仅承担40%责任,与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合同》的约定不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吴美金、邱水英、庄庆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南靖益龙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借款本金209.58975万元、截止2017年5月4日的利息16.46812万元以及自2017年5月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合同》及相关合同约定计收的利息;二、南靖益龙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7600元;三、邱水路、吴美金应对南靖益龙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南靖益龙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四、若南靖益龙食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期限和数额还款,则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有权对邱水路、吴美金提供抵押的房产:坐落于福建省南靖县××人民路××房产[房屋所有权证:靖房权证龙山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靖国用(2014)第00005号、靖国用(2014)第00006号]、邱水英、庄庆文提供抵押的房产:坐落于福建省南靖县××人民路××房产[房屋所有权证:龙山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靖国用(2014)第00004号],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以最高债权额293.5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邱水路、吴美金、邱水英、庄庆文在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南靖益龙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25元,减半收取计12512.5元,由南靖益龙食品有限公司、邱水路、吴美金、邱水英、庄庆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淑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素琴附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