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执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沈阳华新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冶、孙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华新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冶,孙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2执2639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华新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二路****号****号。法定代表人张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冶,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姚堡乡。被执行人孙博,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华新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冶、孙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阳华新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 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