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声银、徐名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声银,徐名华,李凯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徐声银,男,1950年6月4日出生,汉族,贺州市平桂区。申请执行人:徐名华,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贺州市平桂区。被执行人:李凯宜,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声银、徐名华申请李凯宜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7)桂1102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02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