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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民终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蒙志义与石河子市星海水产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志义,石河子市星海水产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志义,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泽林,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河子市星海水产店,住所地:石河子市13小区西环路49-16。经营者:顾海新,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富,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蒙志义因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市星海水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蒙志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泽林、被上诉人石河子市星海水产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蒙志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9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杨新宝审判员  商 栋审判员  李红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