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董鹏里与集贤县玉鑫道路运输服务店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鹏里,集贤县玉鑫道路运输服务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406号原告:董鹏里,男。被告:集贤县玉鑫道路运输服务店。经营者:梁栋栋。原告董鹏里诉被告集贤县玉鑫道路运输服务店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董鹏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集贤县玉鑫道路运输服务店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董鹏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鹏里撤回对集贤县玉鑫道路运输服务店的起诉。审判员 何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