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35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3560苏州博隆涂料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和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博隆涂料有限公司,太仓市和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35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博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车坊镇江湾村(江田大桥南)。法定代表人梅才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铭华、莫妙珍,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太仓市和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太仓双凤镇凤冈路6号。法定代表人周雄文。苏州博隆涂料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和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太仓市和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博隆涂料有限公司货款3333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6年5月30日起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29元,财产保全费383元,合计712元,由太仓市和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太仓市和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博隆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太仓市和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404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4042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1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要求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苏E×××××汽车一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由协助查询单位回执、执行进程告知书,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本次执行中,除轮候查封的车辆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李跃辉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 剑书 记 员 董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