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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6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琼芬与何东露、何小慧、大姚县森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琼芬,何东露,何小慧,大姚县森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197号申请执行人赵琼芬,女,1974年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务员,住楚雄市威楚大道。被执行人何东露,男,1972年生,汉族,大专文化,私营企业主,原籍湖南省资兴市鲤鱼江镇,现住大姚县金碧镇。被执行人何小慧,女,1972年生,汉族,大专文化,私营企业主,现住大姚县金碧镇。被执行人大姚县森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姚县金碧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东露,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琼芬与被执行人何东露、何小慧、大姚县森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云2326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何东露、何小慧、大姚县森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赵琼芬人民币1188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7746元合计1195746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琼芬与被执行人何东露、何小慧、大姚县森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朱俊兵【(2017)云2326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何东露、何小慧、大姚县森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将大姚县森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厂房与生产设备租给申请执行人赵琼芬与朱俊兵使用作抵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赵琼芬的执行款1195746元以及应偿还朱俊兵的执行款1910528.40元,合计3106274.40元。租期为六年,自2017年7月10日至2023年7月10日止。现申请执行人赵琼芬确认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6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6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韩 强审判员 包显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艳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