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5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祥斌与思柏高精模具注塑(重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斌,思柏高精模具注塑(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843号原告李祥斌,男,仡佬族,1978年11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现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思柏高精模具注塑(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2874264K。法定代表人龙德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斌诉被告思柏高精模具注塑(重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祥斌于2017年7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祥斌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李祥斌负担审判员 邬 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