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燕与王喜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燕,王喜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2940号原告:胡燕,女,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王喜冬,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胡燕与被告王喜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燕于201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王喜冬归还原告借款6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喜冬于2016年1月19日立据向原告借款6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被告王喜冬至今未还本付息,本案因此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喜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燕借款6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喜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波人民陪审员 项 进人民陪审员 金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含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