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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华峰电缆集体有限公司与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9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先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雪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长虹,该公司董事长。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581民初2060号民事调解书,判决由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73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5000,执行费用25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了部分执行款后,就下余债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执9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李武军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