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龚林国与陶会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林国,陶会春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808号原告:龚林国,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委托代理人:贺士欢,西宁市城北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会春,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原告龚林国诉被告陶会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本院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龚林国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爽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