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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裴竹香与王学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竹香,王学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262号之一原告:裴竹香,女,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现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王学善,男,197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春义,瑞安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裴竹香与被告王学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裴竹香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竹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裴竹香负担。审 判 长  毛建新人民陪审员  钱月琴人民陪审员  彭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怡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