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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恢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薛洪奎、青岛皇冠五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洪奎,青岛皇冠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430号申请执行人薛洪奎,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皇冠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明花,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薛洪奎与被执行人青岛皇冠五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以(2016)鲁02民终593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217755元及案件受理费43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6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06月16日以(2016)鲁0285执1177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作出(2016)鲁0285执11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以(2017)鲁0285执恢430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已协商解决完毕,达成和解协议,其他互不追究,现将申请执行人申请内容执行完毕。至此,(2017)鲁0285执恢430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85执恢430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仇邵华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