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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杜亚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亚廷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2刑初63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亚廷,男,1955年9月12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邳州市。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7〕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亚廷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亚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春天,被告人杜亚廷在邳州市碾庄镇闫桥村家门前西侧空地上种下大量罂粟种子。2017年4月17日13时许,邳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辖区闫桥村胡东组巡逻时发现被告人杜亚廷种植的罂粟(俗称大烟),并依法予以铲除。经清点,被告人杜亚廷共种植罂粟1015株。当日,被告人杜亚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杜亚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供述,邳州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视频资料说明书,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亚廷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被告人杜亚廷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杜亚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亚廷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亚廷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召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