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尉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尉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尉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主动履行案件款人民币144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14400元并自愿放弃剩余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放弃部分再不申请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