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6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杰与何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何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46611号原告:王杰,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现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何雪梅,女,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王杰与被告何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杰、被告何雪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借款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73,000元,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转账,被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并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还本付息,现原告起诉来院。被告何雪梅辩称,被告本欲借款10万元,但借条金额为173,000元,该数额包含本金和利息。原告转账后,被告即取出17万元,给付原告9万元,最终实际到手只有8万元。借款之后确实未归还本金,也未支付利息,现同意归还本金10万元及相应的法定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7日,被告何雪梅因个人资金紧张向原告王杰借款,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被告173,000元,被告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言明向原告借款173,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每月6日准时付息,并确认收到借款173,000元。后被告未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虽原告王杰主张借款时“约定一个月后归还”,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应视为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何雪梅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原告以起诉的方式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无不当,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递交诉状和原、被告双方曾于2017年5月27日诉前调解的事实,原告主张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计算借款利息及自2017年6月13日本院立案之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尚属合理,且利率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故对于原告的第二、三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主张本金为10万元且实际只收到8万元,因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杰借款173,000元;二、被告何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杰以本金17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的借款利息;三、被告何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杰以本金17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计1,880元,由被告何雪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树 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米会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