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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马战士与俞香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战士,俞香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453号原告:马战士,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俞香娟,女,汉族,1958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营业执照: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吴鹏飞与被告俞香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俞香娟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认为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被告之间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均在河南省××县境内,因此夏邑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俞香娟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送达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虎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