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欣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1740号原告:李欣,男,1992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士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