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民终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临夏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夏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民终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夏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夏市民主西路福美宾馆。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5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上诉人临夏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2017)甘290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临夏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新、被上诉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2017)甘290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临夏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贾晓军审 判 员 姚 霞代理审判员 周 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 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