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连章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吴刚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徐连章,吴刚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5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负责人:赵承,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连章,男,194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刚生,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负责人:胡耀,总经理。上诉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连章、吴刚生、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2民初7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上诉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且已于2017年5月4日将本案一审判决其承担的赔偿款99715.17元和应承担的诉讼费用1659元汇至一审法院财政专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勇军审判员 曹 璐审判员 陆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