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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解子玉、高凤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子玉,高凤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解子玉,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高凤文(高智),男,197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皖1623民初610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解子玉与高凤文(高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高凤文(高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日将被执行人高凤文(高智)列入失信人名单,鉴于该案经过查询未能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6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翔审判员 祝彦军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军 来自: